据生态环境部近日消息,《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HJ 1295-2023)、《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湖泊和水库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HJ 1296-2023)两项新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发布,将用于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HJ 1295-2023)
 
  标准规定了河流(不包括河口)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点位布设与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评价方法等技术内容;适用于河流的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将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哈尔滨师范大学、南京农业大学。
 
  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湖泊和水库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 (HJ 1296—2023)
 
  标准规定了湖泊和水库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点位布设与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评价方法等技术内容;适用于湖库的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将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常州环境监测中心、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两项标准均明确,应根据监测目的,结合河流水文、季节、生物群落的变化,在保证可获取具有时间代表性样品的前提下,确定的监测频次和监测时间,可为多年、一年、一年多次。年内监测,可按月监测、按季节监测、也可按径流量的年内变化周期(如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监测。也可以根据水生生物的生命周期、生活史特征(如羽化期或繁殖期)、季节变化特征、监测目的等因素确定监测时间。不同监测点位宜在同一时期内开展监测,缩短不同点位监测时间的跨度,确保监测结果在时间上的统一性。